中国地质科学院

重点开放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
第一条 根据中国地质科学院《关于建设院重点开放实验室的实施意见》,为了规范和加强院重点开放实验室(以下简称实验室)的建设和运行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实验室是院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院组织地质科学研究、培养优秀科学家、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。
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经济建设、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国土资源部的职能,瞄准国际地球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方向,发展我国地质科学理论,为解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资源环境科技问题,提供科学技术支撑。
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的目标是在运行中不断完善和加强,在达到部重点实验室要求时,向部申请,并成为部重点实验室。


第二章 管理与运行


第五条
对实验室实行院、所分级管理。院的主要职责是:
1、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。  
2、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。
3、批准实验室的建立、重组、合并和撤消。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。
4、在实验室科研条件、能力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。
第六条 所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,主要职责是:
1、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。
2、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,聘任实验室副主任、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。
3、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,配合院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。
4、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,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、任务、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,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。
第七条 实验室实行"开放、流动、联合、竞争"的运行机制,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。 依托单位要给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用人权和经费使用权,并提供相对集中的办公实验条件。
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、学科带头人,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,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,任期为三年。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 (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十二个月) ,特殊情况要经院批准。
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,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、任务和研究方向,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、年度工作,审批开放研究课题。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
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(九人左右),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, 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。学术委员任期三年,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成员。
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,加大开放力度,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。
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。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、论文、软件、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,专利申请、技术成果转让、申报奖励按国家、部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十三条
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,重视和加强管理。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。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,加强数据、资料、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。


第三章 变更与调整


第十四条
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、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,院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,对实验室进行重组、整合、撤消等。
第十五条 院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实验室设备更新。确需更新设备的由实验室提出申请,院组织论证后,由依托单位组织实施。必要时院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。
第十六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、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、重组的,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,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,论证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,报院审批。


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


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工作进展、成果和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考核(考核办法由院另行制定),考核结果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院。
第十八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,院每两年组织一次实验室评估,评估工作本着"公开、公平、公正"和坚持"依靠专家、发扬民主、实事求是、公正合理"的原则进行。
第十九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,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实验室,院将向部推荐,并协助申报部重点实验室。未被评为部重点实验室的继续作为院重点开放实验室运行。对评估成绩差、不符合要求的实验室,要限期整改,一年后复查无明显起色要进行淘汰。


第五章 附则


第二十条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科技处负责解释